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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治宣传教育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A+ A A-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三、机关、单位应当如何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如何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保密工作责任有哪些?

集团公司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保密工作责任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保密制度;

(二)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或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六、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有哪些?

各单位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布的重要战略规划、商业模式、并购重组、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重要商业谈判、重大合同、重大资本运作方案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专利等技术信息;重大诉讼等法律信息;以及未予明确而又确需保护的事项或内容。

各类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一)影响集团公司规划和决策的信息;

(二)影响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信息;

(三)影响集团公司技术进步的信息;

(四)影响集团公司稳定和安全的信息;

(五)使集团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信息;

(六)使集团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七)泄露后给集团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的其他信息。

七、集团公司规定公司员工依法负有保守、保护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哪些属于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集团公司明确有下列情形,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单位商业秘密;

(二)擅自篡改、隐匿、毁损商业秘密载体;

(三)未经本单位许可,将本单位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擅自披露或提供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单位商业秘密;

(四)非法侵害、利用他人商业秘密;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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