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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6·9国际档案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A+ A A-

国际档案日的来历

“国际档案日”是由国际档案理事会发起设立的。1948年6月9日至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同时通过了理事会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60周年纪念日,理事会全体成员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年度全体会议并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月定为国际档案日。

追根溯源,国际档案工作迄今已经有65年的历史。档案作为保护、研究和展示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和人类环境物证的文化教育和传播载体,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展示文明成就和发展水平的重要窗口。档案在保护、研究和展示民族无形遗产,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文化无形遗产,是人类的共同历史使命。

档案是什么?

档案就在您身边,档案与您息息相关。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与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也是档案。

一些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结婚证、房产证、林权证等等,都是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常见到的档案。

保护档案是义务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公民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要有意识地保存凭证、留存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的,必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怎样查阅档案?

1.前往档案馆查阅

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

提出要查阅的内容

档案人员检索调档

签署阅览登记

在阅览室阅览

归还档案

2. 电话、信函和网络查询

可致电、致函或发电子邮件给档案馆咨询要查询的内容

可登录档案馆网站查询所需信息

公民享有查阅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档案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阅览、复制和摘录等。

1、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用什么权利?

(1)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仍归寄存者所有。

(2)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档案的所有权归属如何,仍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3)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4)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2、档案利用的方式有哪几种?利用档案需履行哪些手续?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应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移交的档案的;

(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8)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造成档案损失的;

(10)档案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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