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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6.9国际档案日 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A+ A A-

《档案法》何时颁布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即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档案法》所指档案范围

《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小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4、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5、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定期两种。

6、档案保护的任务主要是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护档案原貌、延长档案寿命。

7、《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由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修改,2017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部分条款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删除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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