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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援外项目退税的思考

来源:张萌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A+ A A-

我国的对外援助始于上世纪50年代,与亚、非、拉和南太平洋地区100多个国家签订了援助协议,近年来,中国援外项目发展很快,但目前多数单位对中国对外援助项目的运行机制及相关政策还不够了解,导致很多国家对企业和海外援助项目出口的支持无法被充分利用,本文从国家援助项目的种类进行分析,为援外项目获得更优的政策提供思路,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援外出口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根据国税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但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这对公司提高援外项目收益提供了一个思路。

  目前公司现有援外项目均为一般物资援助下的物资出口,它是指在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通常的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办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相关税费,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办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随着公司进一步扩大援外市场,我们重点需要探讨如何使公司项目符合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增大公司收益。这种方式下常见有两种表现:

  一、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援外方式出口货物

  实现这条是指公司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在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如:援XX屠宰场项目),这类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予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是可以比照一般贸易类出口进行退税。

  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如:援XX国家医院项目、援XX体育馆项目)。使用由国家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管理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这笔基金是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公司在未来成功签订第二类合同后,需要重点注意在商务部批准使用上述贷款(基金)三十日之内,携带有关批文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如未办理退税登记,后期税务机关将不受理退税申请。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退税凭证上的公司名称必须与本公司一致,如退税凭证上的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将无法办理退税。

  公司还需注意收集以下几项文件:

  (一)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报关时也需要向海关提供这项批文进行备案;

  (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如涉及到转贷项目,则需要提供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出口企业转贷业务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三)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公司钢结构如何认定);

  (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六)出口发票。

  最后如考虑援外项目退税,只能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能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如获得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被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还会被停止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相关司法部门处理,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尤其避免由于管理人员对制度的不掌握或业务不熟练给公司带来这类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响应国家“走出去”、“一带一路”的政策,我们这些海外工程管理人员紧跟海外项目的发展需要,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同时,也需要脚踏实地学习国家相关法规,将国家对我们的鼓励政策用好用对,做到事前策划,为企业进一步提高利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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